(2015)鄂温克执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商春雷、黄彦立与梁玉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春雷,黄彦立,梁玉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温克执字第00113号申请执行人商春雷,女,198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被执行人黄彦立,男,197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被执行人梁玉敏,女,198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与被执行人黄彦立系夫妻关系)。商春雷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温克民初字第0004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黄彦立、梁玉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5年6月1日前按生效法律文书给付申请执行人商春雷肉款7330元。被执行人黄彦立、梁玉敏收到本院执行通知书后,于2015年5月27日已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2015)鄂温克民初字第000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单志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哈 图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