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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刑初字第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蓟刑初字第0112号公诉机关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农民,群众。2014年8月4日因犯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14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蓟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李丹被控容留他人吸毒一案,蓟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3月12日以津蓟检公诉刑诉〔2015〕164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审查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转为普通程序,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肖智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人李丹脱逃,本院依法决定对其中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与李丹系同居关系。2014年12月某日,被告人陈××与李丹在蓟县马伸桥镇于各庄村其二人居住的房屋内,容留方××(男,1995年3月25日出生)、王××(男,1999年5月29日出生)、李××(男,1992年1月27日出生)吸食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俗称冰毒)。2014年12月11日,被告人李丹、陈××被传唤到案;同日,方××、王××、李××也一并到案。案发后,被告人陈××、李丹与方××、王××、李××的尿样毒品检测均呈阳性。被告人陈××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于2013年9月7日被公安蓟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7月22日经本院决定并由公安蓟县分局执行逮捕。2014年8月4日,因犯破坏生产经营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同日陈××被释放,缓刑考验期限自2014年12月8日至2015年12月7日。陈××被现行羁押45天。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刑事判决书及刑事裁定书,证人方××、王××、李××、张××、于××、马××证言,照片及现场检测报告书,被告人陈××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侵犯了社会正常管理秩序和公民的健康权利,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依法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2014)蓟刑未初字第0040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陈××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的缓刑部分。被告人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撤销缓刑后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2日起至2016年4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张建新代理审判员  崔军委人民陪审员  杨荣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 铮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3页共3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