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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执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李玲诉马翠兰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玲,马翠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汶执字第370号申请执行人:李玲,女,197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马翠兰,女,196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李玲诉马翠兰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汶民一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李玲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李玲诉马翠兰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爱国审判员  高 峰审判员  李继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渠修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