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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胡民初字第00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徐敏与江苏畅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敏,江苏畅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沭胡民初字第00395号原告徐敏,居民。委托代理人程建国,居民。被告江苏畅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胡集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沈正美。原告徐敏诉被告江苏畅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占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敏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苏畅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原为被告江苏畅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员工,其间被告共结欠原告工资款10000元,由沈正美于2014年元月12日出具的欠据为凭,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未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工资款100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江苏畅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元月12日进行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款1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据一份。欠据内容:“欠款,今欠徐敏工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欠款人,沈正美,2014年元月12号”。后原告索款未果,诉至本院要求处理。又查明:沈正美系江苏畅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出具的欠据、工商登记信息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欠原告款10000元,有被告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条据为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江苏畅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苏畅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敏支付劳务费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江苏畅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户名为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帐号为46×××80,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代理审判员  何占付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