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1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西安市长安区农业机械公司与李换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长安区农业机械公司,李换荣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1345号原告西安市长安区农业机械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鹏辉,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顺利,系西安市长安区五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曹阿利,系西安市长安区五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换荣。委托代理人方卫涛,系李换荣之夫。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长安区农业机械公司与被告李换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长安区农业机械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00元。审 判 长 肖维超代理审判员 种郁花人民陪审员 马荣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姚文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