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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民一初字第01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周能斌与李金、傅金怀、傅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能斌,李金,傅金怀,傅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一初字第01366号原告:周能斌,男,1977年3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田小龙,安徽安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金,男,1967年2月3日出生。被告:傅金怀,女,1967年2月27日出生。被告:傅涛(曾用名傅连怀),男,1973年7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能斌诉被告李金、傅金怀、傅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傅涛所有的位于芜湖市镜湖区世茂滨江花园房屋在100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并提供周能斌、代燕所有的位于芜湖市鸠江区伟星城房屋及周花荣所有的位于芜湖市芜湖县湾沚镇芜湖南路八达政和苑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傅涛所有的位于芜湖市镜湖区世茂滨江花园室房屋在100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二、对周能斌、代燕所有的位于芜湖市鸠江区伟星城房屋予以查封;三、对周花荣所有的位于芜湖市芜湖县湾沚镇芜湖南路八达政和苑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林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姚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