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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七民初字第1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欧银芳与甘肃省第二安装工程公司、常科、包守贤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银芳,甘肃省第二安装工程公司,常科,包守贤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七民初字第10041号原告欧银芳,女,1967年生,汉族,住甘肃省靖远县。委托代理人麻英、马介安,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省第二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吴家园西街2号。法定代理人庞忠,该公司经理。被告常科,男,1972年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被告包守贤,男,1965年生,汉族,住甘肃省靖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银芳诉被告甘肃省第二安装工程公司、常科、包守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银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银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欧银芳承担。审判员  梁丽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菀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