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七民初字第1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欧银芳与甘肃省第二安装工程公司、常科、包守贤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银芳,甘肃省第二安装工程公司,常科,包守贤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七民初字第10041号原告欧银芳,女,1967年生,汉族,住甘肃省靖远县。委托代理人麻英、马介安,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省第二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吴家园西街2号。法定代理人庞忠,该公司经理。被告常科,男,1972年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被告包守贤,男,1965年生,汉族,住甘肃省靖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银芳诉被告甘肃省第二安装工程公司、常科、包守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银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银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欧银芳承担。审判员 梁丽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菀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