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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东兴市万锭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黄雪峰、林贵爵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东兴市万锭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东兴市东兴镇兴东路280号。法定代表人黄戈,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始军,广西北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雪峰。被执行人林贵爵。被执行人庞应焕。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黄雪峰、林贵爵、庞应焕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林贵爵名下位于防城港市金海湾小区C1组团10号楼1单元603号房屋一套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念明执行员  张祯奇执行员  简钱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晓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