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东兴市万锭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黄雪峰、林贵爵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东兴市万锭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东兴市东兴镇兴东路280号。法定代表人黄戈,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始军,广西北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雪峰。被执行人林贵爵。被执行人庞应焕。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黄雪峰、林贵爵、庞应焕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林贵爵名下位于防城港市金海湾小区C1组团10号楼1单元603号房屋一套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念明执行员 张祯奇执行员 简钱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晓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