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73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被告黎某某,女,京族,住越南北江省陆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者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卢海标人民陪审员 张丽欣人民陪审员 赖秋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廖巧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