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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73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被告黎某某,女,京族,住越南北江省陆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者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卢海标人民陪审员  张丽欣人民陪审员  赖秋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廖巧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