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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蔡福利犯非法持、私藏枪支、弹药罪和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双桥刑初字第11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某某,住河北省承德市。2007年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犯赌博罪被判处管制一年,罚金三万元。2014年12月6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承德市看守所。辩护人牛亮,河北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承双桥检公诉刑诉(2015)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艳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某及其辩护人牛亮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5日民警在被告人蔡某某住所承德市双桥区石洞子沟新雅山庄10号楼1401室查获黑色金属手枪一支,铜制手枪子弹九发。经鉴定被告人蔡某某非法持有黑色金属手枪为枪支。2014年2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蔡某某与被害人徐某某在承德市双桥区蓝岛王者台球厅发生争执后互相厮打,蔡某某将徐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徐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为证明以上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下列证据: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某某非法持枪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认可,其提出认罪服法,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未向本庭提交证据。其辩护人牛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2、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3、被告人在羁押期间,说服嫌疑人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另一犯罪嫌疑人。4、被告人持枪主观恶意不大。5、被告人持有枪支与杀伤力大的军用枪支不同。6、被告人持枪时间较短,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且枪支已被收缴。7、被害人存有重大过错。8、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了全额赔偿并得到被害人书面谅解。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未向本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1、2014年5月份左右,被告人蔡某某花三万元在王鹏处购买黑色金属手枪一支,铜制手枪子弹九发。2014年12月5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蔡某某住所承德市双桥区石洞子沟新雅山庄10号楼1401室搜查过程中将被告人蔡某某购买的黑色金属手枪一支,铜制手枪子弹九发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蔡某某非法持有黑色金属手枪为枪支。2、2014年2月28日23时许,在承德市双桥区蓝岛王者台球厅因被害人徐某某争抢被告人蔡某某游戏机位置,双方发生争吵并相互辱骂,继而发生互相厮打,蔡某某将徐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徐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另查明,被告人蔡某某与被害人徐某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实际履行,并取得被害人徐某某的书面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5月左右其花三万元在王鹏处购买仿六四手枪一把,子弹九发。2014年12月5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蔡某某住所承德市双桥区石洞子沟新雅山庄10号楼1401室搜查过程中将被告人蔡某某购买的仿六四手枪一把,子弹九发查获。2014年2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蔡某某去王者台球蓝岛店打台球玩,22时许他在台球厅里玩打渔机(打渔机是他自己买的,放在台球厅里的)徐某某突然过来跟他说,你起来我玩会,他说你呆着得了,徐某某就在他后面站着看,过了一会,他正玩得开心时,徐某某又过来抢他的控制器,不让他玩,他站起来推了徐某某一把,让其走开,徐某某开始骂他,双方互相厮打,蔡某某将徐某某打伤。2、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2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蔡某某去蓝岛王者台球厅找朋友玩,其看见被告人蔡某某正在玩游戏机,他和蔡某某说让我玩会,蔡某某说他正玩着呢,我又和蔡某某说了一遍让我玩会,蔡某某说他麻烦,随后辱骂他,双方互相辱骂并相互殴打。3、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蓝岛王者台球厅员工,2014年2月28日23时许,其看见两名男子在承德市双桥区蓝岛王者台球厅发生争执后互相厮打。4、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照片资料,证实2014年12月5日,民警在被告人蔡某某住所承德市双桥区石洞子沟新雅山庄10号楼1401室查获黑色金属手枪一支,铜制手枪子弹九发。5、鉴定意见,证实被告人蔡某某非私藏有的黑色金属手枪为枪支;被害人徐某某所受伤为鼻骨粉碎性骨折,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6、刑事判决书、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蔡某某2007年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犯赌博罪被判处管制一年,罚金三万元。7、户籍证明,证实案发时被告人蔡某某已满十八周岁,已达到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8、谅解书,证实被告人蔡某某与被害人徐某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实际履行,并取得被害人徐某某的书面谅解。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蔡某某一人犯数罪,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蔡某某有犯罪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故依法对被告人蔡某某从轻处罚。被害人徐某某被伤害过程中确有过错,可酌情对被告人蔡某某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1、2、5、6、7、8,本院予以采信,其他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某某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12月6日起至2016年1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玉全人民陪审员  杨桂琴人民陪审员  张桂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安伯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