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二初字第00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何峰与殷刚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峰,殷刚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二初字第00339号原告:何峰,男,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告:殷刚国,男,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峰诉被告殷刚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峰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殷刚国所有的牌照为皖N3****奥迪A6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何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殷刚国所有的牌照为皖N3****奥迪A6轿车一辆。查封原告何峰所有的坐落于霍山县衡山镇南岳东路某侧的房屋一套。权证字号为:房地权霍字第008**9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学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晓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