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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二初字第00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何峰与殷刚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峰,殷刚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二初字第00339号原告:何峰,男,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告:殷刚国,男,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峰诉被告殷刚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峰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殷刚国所有的牌照为皖N3****奥迪A6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何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殷刚国所有的牌照为皖N3****奥迪A6轿车一辆。查封原告何峰所有的坐落于霍山县衡山镇南岳东路某侧的房屋一套。权证字号为:房地权霍字第008**9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学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晓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