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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营民初字第1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王某与谢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谢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民初字第1518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周海滨,营山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者。被告谢某。委托代理人,侯君,营山县方圆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谢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李旸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蒲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