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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刑初字第00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马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昆刑初字第0042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汽车驾驶员。2015年1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5〕6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于2014年11月26日23时28分许酒后驾驶号牌为苏E×××××的小型轿车沿昆山市千灯镇黄浦江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该镇黄浦江路、汶浦路路口时车辆前部与路灯杆发生碰撞,后被民警查获。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检验,被告人马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25mg/100ml。本院另查明,被告人马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马某赔偿了被害单位人民币1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冯某、李某、包某、任某、金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酒精含量检测记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委托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收据,刑事照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执法录像,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和查询信息,查获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马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对被害单位进行了赔偿,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障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不受侵犯,对被告人马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曾云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煜棠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