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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六裕执字第006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与姚林朝、刘平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姚林朝,刘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六裕执字第0066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法定代表人:杨林,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姚林朝,男,197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刘平,女,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皖六皋公证字第12532号执行证书,于2014年7月8日向两被执行人分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59699.49元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另计)及本案执行费800元。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虽已在形式上查封了属于被执行人姚林朝、刘平所有的车牌号为皖NYX8**“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发动机号码138191,车辆识别代号:LFV3A23C2C3822175)。但至今未能找到该车进行处置。本院依法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姚林朝、刘平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六安市皋翔公证处作出的(2014)皖六皋公证字第12532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  武执行员 郑 如 国执行员 曾 凡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欧阳新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