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民初字第01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吴继明与杨维山、连云港建华管桩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继明,杨维山,连云港建华管桩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民初字第01007号原告吴继明。委托代理人陈宗飞,东海县牛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维山。被告连云港建华管桩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公司。原告吴继明诉被告杨维山、连云港建华管桩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继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玉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