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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执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王兵存与王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兵存,王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执字第00122号申请人王兵存被执行人王兴本院依据(2014)眉民初字第00881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王兵存与王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2月1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应执行案款61090元(其中受理费1090元)、执行费91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5月27日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20000元并就下余41090元做出了还款计划(从2015年6月开始每月还款5000元直至清偿完毕)。申请人王兵存就被执行人王兴的还款计划表示同意。该案和解执行。若被执行人王兴未按还款计划自觉履行,申请人王兵存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执字第001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XX审 判 员 王延伟代审判员 胡培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齐晓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