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州民初字第1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黄平与李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平,李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彭州民初字第1591号原告黄平,女,汉族,1972年12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四川省彭州市。委托代理人熊建,彭州市敖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东,男,汉族,1976年7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四川省彭州市。原告黄平诉被告李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述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平的委托代理人熊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平诉称,2012年至2013年初,原告向被告承揽的工地供应铝合金材料。2013年2月6日原、被告双方结算,原告共计供应价值140000元的铝合金材料,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约定当年腊月29日付40000元,余款在2013年7月30日前付清。被告支付40000元后,余款至今未付。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材料款100000元。被告李东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3月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承揽的工地供应铝合金材料。原告于2012年3月开始向被告供货,2013年1月停止供货。2013年2月6日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14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约定当年腊月29日付40000元,余款在2013年7月30日前付清。被告于2013年2月9日(腊月29日)支付原告40000元,余款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起诉来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信息、欠条一张,以及原告方的当庭陈述在卷为凭,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本院审查,因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及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向被告供应铝合金材料,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00000元是事实,双方达成的口头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被告应当按欠条承诺的付款期限付款,被告至今未支付货款,应当承担支付尚欠货款的法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作答辩,视为其对抗辩权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黄平货款100000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李东负担(该诉讼费已由原告垫交,被告在支付原告货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述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陈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