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4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邹某某与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4753号原告:邹某某,女,汉族,1985年1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章某某,男,汉族,1976年9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诉被告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邹某某负担。审判员 任华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春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