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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一初字第01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居斌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居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初字第01240号原告:居斌,男,汉族,1985年11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冯利东,蚌埠市禹会区秦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负责人:郭跃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雷,安徽东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居斌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居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0元,减半收取为630元,由原告居斌负担。审判员  孙鸣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艳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