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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杜阳与李玉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李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031号申请执行人杜某。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本院在执行杜某与李某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9月1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423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杜某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本金人民100万元及从2012年11月28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已支付利息238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17200元。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逐步履行,申请人杜某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李某某、李某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00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王泽彪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拓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