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中少民终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安阳县宏达运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秦某豪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阳县宏达运输有限公司,秦某豪
案由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中少民终字第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县宏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水冶镇辅岩路。法定代表人杨玉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春涛,安阳市北关区解放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某豪。法定代理人张艳玲,女。委托代理人王业成,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安阳县宏达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秦某豪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030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3年12月4日9时48分,秦某豪在其母亲张艳玲看护下乘坐宏达公司的豫EK65**客车自北向南行至安姚公路与伦双路交叉口时,其所乘客车豫EK65**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秦某豪及多人受伤。秦某豪受伤后到安阳县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6天,支付医疗费1828.83元,该费用由宏达公司垫付。此后未再支付秦某豪任何费用,秦某豪为此提起诉讼。原审认为:乘客购票上车即与承运人订立了客运合同,承运人应当依合同之约定或俗成将乘客在合理期间内安全运到目的地。未能安全送达,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构成侵权的承担侵权责任。即使未购票,作为未成年人,上车后即视同订立客运合同。本案中,宏达公司虽系因发生事故而致伤秦某豪,且是他人负全责,但作为承运人,其应当对受损乘客承担相应的责任,他人肇事不能成为承运人推卸自身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理由。故宏达公司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其应当对秦某豪的损害承担责任。关于宏达公司主张应当追加保险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为本案系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秦某豪有选择以何种方式维护自身权利的自由,且秦某豪不同意追加保险公司。关于秦某豪主张的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因秦某豪未提供其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而其请求的护理费、营养费标准均在合理范围内,住院伙食补助费以20元每天为准,期间均以住院天数为准。交通费酌定为100元。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安阳县宏达运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秦某豪护理费1280元、营养费3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0元、交通费100元共计2020元;二、驳回秦某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阳县宏达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宏达公司不服判决向本院上诉称,原审法院无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权威性,不考虑宏达公司在本次事故中无任何责任,不顾立法精神,脱离公平、公正原则,以秦某豪的诉求判决宏达公司赔偿责任。本案应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论处,应由事故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及追加宏达公司投保的中国人财保险公司安阳分公司为第三人为宜,因为宏达公司的车辆无责任,并且投有交强险。秦某豪未能提交客运乘车票据,显然证据不充分,不适用侵权责任与合同违约责任的竞合。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或发回重审。秦某豪答辩称,本案属于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当事人有权选择处理方式,且秦某豪选择合同违约责任也是被迫无奈的。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一致。本院认为,秦某豪乘坐宏达公司的客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其受伤,宏达公司对该事实没有异议,那么,秦某豪即当然与宏达公司构成客运合同关系,同时,秦某豪、宏达公司与本次交通事故的相对方当然也构成侵权责任关系。秦某豪选择客运合同关系,以合同相对方作为被告,主张自己的权益,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属合法有据。宏达公司以秦某豪未提供客运乘车票据为由,主张本案不适用侵权责任与合同违约责任的竞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原审期间抗辩应按侵权责任处理、追加其公司为事故车辆所投交强险的中国人财保险公司安阳分公司为第三人的请求,于法无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宏达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安阳县宏达运输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自强审 判 员 赵广红代理审判员 朱继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巨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