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郭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034号原告郭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吕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怡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