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刑执字第2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崔朝风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崔朝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2730号罪犯崔朝风,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于2008年12月9日作出(2008)杭铁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崔朝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浙江省第五监狱于2015年5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崔朝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崔朝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部分罚金人民币12000元,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度监狱级表扬,2012年度监狱级表扬,2013年度监狱级记功。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崔朝风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崔朝风准予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一年(刑期自2008年10月08日起至2021年2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绍庆审 判 员 方 梅审 判 员 吴益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钱 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