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中民初字第1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成都真实自然装饰有限公司与内江百扬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中民初字第1296号原告成都真实自然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二环路东三段29号附13号1栋1单元1号。法定代表人罗忠,经理。委托代理人童俊,四川朴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惠萍,四川朴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江百扬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玉溪路435号。法定代表人王斌,经理。委托代理人易俊峰,系被告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真实自然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内江百扬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真实自然装饰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真实自然装饰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真实自然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402元,减半收取9,201元,由原告成都真实自然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蒲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雷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