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执字第15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詹多彦与方楚谦赠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多彦,方楚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1524-1号申请执行人詹多彦,男,汉族。被执行人方楚谦,男,香港永久居民。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10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申请执行人将被执行人名下深圳市福田区新洲三路金福苑4栋801房产30%产权转移登记至申请执行人名下,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660元。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证券、无工商股权、无车辆、无房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建军执行员 赵 静执行员 张伟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