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罗田执字第002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余桂梅与涂卫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桂梅,涂卫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罗田执字第00281-5号申请执行人余桂梅。被执行人涂卫国。本院在执行(2013)鄂罗田民一初字第00199号民事判决余桂梅与涂卫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涂卫国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余桂梅于2015年5月27日出具结案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罗田民一初字第0019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汉平审判员 肖丰玉审判员 程忠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