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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新民初字第0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盐城华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潘青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华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潘青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新民初字第0129号原告盐城华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庆中路99号中天阳光雅居物业服务处。法定代表人黄克芹,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潘青峰,年龄不详,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华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潘青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城华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盐城华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洪庆审 判 员  顾 祥人民陪审员  张 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瞿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