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二初字第00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方吴照、董玉翠与凤汝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吴照,董玉翠,凤汝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舒民二初字第00233号原告:方吴照,男,196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原告:董玉翠,女,196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系上列原告之妻)。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同元,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凤汝涛,男,1972年8月13人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原告方吴照、董玉翠诉被告凤汝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熊中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吴照、董玉翠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同元,被告凤汝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吴照、董玉翠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方吴照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被告以给原告介绍工程为名,除向两原告借款之外,还让原告为此花费颇多。后来,工程介绍未果,两原告与被告交涉,被告愿承担原告经济损失15000元,并于2013年2月8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催要,被告避而不见。现依法诉请判令被告限期支付原告欠款1500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原告为证明其主张,举证有:证据1、两原告身份证及被告身份信息,证明原、被告身份;证据2、汇款单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向被告合伙人付代应账户汇款59400元事实;证据3、欠条一份,证明被告2013年2月8日出具的欠条,原、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被告凤汝涛辩称:原告诉称以介绍工程为名不是事实,欠条15000元是事实,钱是传销活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事实,两原告是通过方吴全介绍认识加入被告所在的组织,被告也算是上线,但不是直接关系。这是2012年发生的这些事情,以投资69800元能挣10000040元为名。原、被告等都是受害人,2013年春节,两原告打电话找付代应,付代应和被告回到舒城,方吴全也在,准备到付代应家去,原、被告见面还没有讲几句话,两原告就打了110,被告等去了舒城县公安局,当天下午和晚上做了笔录。公安局说大家都是受害人,要求到泰州市公安局处理。从舒城县县公安局出来以后,两原告不让被告等人走,最终,双方通过协商,由被告出面,同意为两原告承担部分损失,即被告等四人每人给15000元,但是付代应等其他人没有同意,最后被告打了条子,其他人都签了字。本人是担心过年出了人命。中途,两原告联系被告要钱,双方已经商量过了迟点给,因目前经济困难。当初被告是出自良心愿意给15000元。庭审中,对原告所举证据,被告表示:对证据1、3无异议,证据2不知情。本院认证意见为:原告所举证据1、3具备证据属性,各方无异议,其证明力应予确认。证据2虽系复印件,但双方并不否定,结合其他关联案件证据印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根据当事人陈述,结合举证、质证和认证,查明本案事实为: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凤汝涛、付代应等人系参与传销组织活动人员。2011年以投资工程获取回报为名,要求原告吴照、董玉翠投资,两原告遂于2011年8月24日向付代应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转账支付人民币59400元。后因两原告发现实际为传销活动,未再投资款项。并向被告等要求返还投资款。2013年2月8日,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承担两原告损失15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后两原告催要未果遂诉讼来院。本院认为,被告在从事传销活动期间收取两原告投资款59400元属于违法行为。但其在与原告争议期间达成负担部分损失的协议,并出具欠条,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理应如约及时履行支付义务。故两原告诉请合法正当,应予支持。鉴于双方未明确约定付款期限,原告逾期利息请求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其不是以介绍工程为名让原告投资的,原告是知情的等因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凤汝涛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方吴照、董玉翠人民币15000元;二、驳回原告方吴照、董玉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被告凤汝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熊中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