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二初字第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周兴起与天津市摩力达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9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兴起,天津市摩力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734号原告周兴起。被告天津市摩力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琼州道恒华大厦2-1-2502号。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兴起与被告天津市摩力达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兴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靳云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梓璇速录员 张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