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潭民初字第1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黄英与被告毛陆权、福建省建阳市蚁泰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英,毛陆权,福建省建阳市蚁泰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民初字第1285号原告黄英,女,197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告毛陆权,男,197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告福建省建阳市蚁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法定代表人江东,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英与被告毛陆权、福建省建阳市蚁泰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480元,依法减半收取3740元,由原告黄英负担。审判员 刘仲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虞 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