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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喇民初字第00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原告陈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喇民初字第00268号原告陈xx。被告张xx。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晓华代理审判员  曹海霞人民陪审员  刘学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明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