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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一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一初字第389号原告张某某,女,197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永吉县。被告苏某某,男,197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永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洪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