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一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一初字第389号原告张某某,女,197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永吉县。被告苏某某,男,197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永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洪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