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高执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XX和与罗宗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和,罗宗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宜高执字第246号申请执行人XX和,男,汉族,生于1974年2月19日。被执行人罗宗良,男,汉族,生于1985年5月28日。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XX和申请执行罗宗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03775元,未执行403775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罗宗良现在所有的财产均被其他案件采取查封、冻结措施,其他无财产可借执行,待其查封、冻结财产处理后参与分配。申请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宜高民初字第69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由被执行人罗忠良偿还申请执行人XX和借款及垫付诉讼费403775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勋志审判员 张晓华审判员 周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