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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磐商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赵妙英与陈艾艾、李映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妙英,陈艾艾,李映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磐商初字第420号原告:赵妙英。被告:陈艾艾。被告:李映月。原告赵妙英与被告陈艾艾、李映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请: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3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8月7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止);被告李映月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8月7日,被告陈艾艾由被告李映月担保向原告赵妙英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写明借款金额30万元,借款期限至2014年9月6日止,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到期不还,借款人应承担本息和债权人为实际债权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及违约金(违约金按未还款项总额的每日2%计算);被告李映月提供担保,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保证期间自借款人借款期限满之日起二年。借款到期后,二被告均未归还借款本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艾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赵妙英借款3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8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至本案借款本息实际归还之日止)。二、被告李映月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映月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艾艾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陈艾艾负担,被告李映月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吕海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胡舒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