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刑二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李婷婷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婷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历刑二初字第48号公诉机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婷婷,女,1974年6月18日出生于济南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济南市槐荫区,现住济南市市中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下检公刑诉(2015)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婷婷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婷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盗窃罪2014年2月25日至7月2日期间,被告人李婷婷、王某甲(14岁)窜至济南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多地盗窃作案7起,具体如下:1、2014年2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李婷婷、王某甲窜至济南市市中区某店,谎称要购买烟酒送礼,要求被害人陈某送货至某大学学生宿舍,后趁陈某上楼送货之机,将被害人车上的软中华香烟3条、苏烟3条(价值2850元)盗走。2、2014年3月9日18时许,被告人李婷婷、王某甲窜至济南市市中区某超市,谎称要购买烟酒送礼,要求被害人井某某送货至某大学,后趁井某某上楼送货之机,将被害人车上的软中华香烟4条、硬中华香烟1条、苏烟10条(价值6958.1元)盗走。3、2014年3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李婷婷、王某甲窜至济南市市中区某酒店,谎称要购买烟酒,要求被害人杨某某送货至某小区,后趁杨某某等人上楼送货之机,将被害人车上的软中华香烟15条、苏烟5条(价值11008.8元)盗走。4、2014年4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李婷婷、王某甲窜至济南市市中区某超市,谎称要购买烟酒送礼,要求被害人马某某送货至某大学办公楼,后趁马某某等人上楼送货之机,将被害人车上的硬中华香烟35条、软中华香烟21条(价值26434.24元)盗走。5、2014年6月4日15时许,被告人李婷婷、王某甲窜至济南市槐荫区某超市,谎称要购买烟酒送礼,要求被害人蔡某某送货至槐荫区张庄路某酒店,后趁蔡某某上楼送货之机,将被害人车上的软中华香烟6条、苏烟12条(价值8584.92元)盗走。6、2014年6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李婷婷、王某甲窜至济南市历下区某商店,谎称附近的某酒店要买烟酒,要求被害人郭某某送货至某酒店,后趁郭某某进店送货之机,将被害人留在店外的硬中华香烟17条、苏烟10条(价值10956.58元)盗走。7、2014年6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李婷婷、王某甲窜至济南市天桥区某超市,谎称附近的稻香园酒店要买烟酒,要求被害人张某甲送货至稻香园酒店,后趁张某甲等人进店送货之机,将被害人留在店外的硬中华香烟15条、软中华香烟7条、苏烟4条(价值11812.44元)盗走。以上,被告人李婷婷盗窃数额共计78605.08元,案发后,赃物均未追回,赃款部分追回。二、诈骗罪2014年4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李婷婷、王某甲窜至济南市市中区经二路162-2号玉莲泉超市,谎称要购买烟酒,被害人王玉梅遂准备硬中华香烟16条、软中华香烟8条、苏烟6条(价值13641.8元)送至贵都大酒店,后由王某甲拿着烟大酒店等待,李婷婷跟随王玉梅回店结账时趁机逃跑。以上,被告人李婷婷诈骗数额共计13641.8元,案发后赃物未追回。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婷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婷婷以非法占有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婷婷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李婷婷当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不否认,亦未提交新的证据。经法庭审理查明:2014年2月25日至7月2日期间,被告人李婷婷伙同王某甲(14岁)窜至济南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多地,谎称购买烟酒等,趁他人上楼送货之机,盗窃香烟,或以回店结账为由趁机逃走。后因失主报警而案发,2014年7月2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李婷婷抓获,并从扣押赃款35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盗窃的事实1、2014年2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李婷婷、王某甲窜至济南市市中区某店,以购买烟酒送礼为由,要求被害人陈某送货至某大学学生宿舍,后趁陈某上楼送货之机,将其车上的软中华香烟3条、苏烟3条(价值2850元)盗走。2、2014年3月9日18时许,被告人李婷婷、王某甲窜至济南市市中区某超市,以购买烟酒送礼为由,要求被害人井某某送货至某大学,后趁井某某上楼送货之机,将其车上的软中华香烟4条、硬中华香烟1条、苏烟10条(价值6958.1元)盗走。3、2014年3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李婷婷、王某甲窜至济南市市中区某酒店,以购买烟酒为由,要求被害人杨某某送货至某小区,后趁杨某某等人上楼送货之机,将其车上的软中华香烟15条、苏烟5条(价值11008.8元)盗走。4、2014年4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李婷婷、王某甲窜至济南市市中区某超市,以购买烟酒送礼为由,要求被害人马某某送货至某大学办公楼,后趁马某某等人上楼送货之机,将其车上的硬中华香烟35条、软中华香烟21条(价值26434.24元)盗走。5、2014年6月4日15时许,被告人李婷婷、王某甲窜至济南市槐荫区某超市,以购买烟酒送礼为由,要求被害人蔡某某送货至槐荫区张庄路某酒店,后趁蔡某某上楼送货之机,将其车上的软中华香烟6条、苏烟12条(价值8584.92元)盗走。6、2014年6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李婷婷、王某甲窜至济南市历下区某商店,谎称附近的某酒店要买烟酒,要求被害人郭某某送货至某酒店,后趁郭某某进店送货之机,将其留在店外的硬中华香烟17条、苏烟10条(价值10956.58元)盗走。7、2014年6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李婷婷、王某甲窜至济南市天桥区某超市,谎称附近的稻香园酒店要买烟酒,要求被害人张某甲送货至稻香园酒店,后趁张某甲等人进店送货之机,将其留在店外的硬中华香烟15条、软中华香烟7条、苏烟4条(价值11812.44元)盗走。以上,被告人李婷婷共盗窃作案7起,盗窃数额共计78605.08元。二、诈骗的事实2014年4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李婷婷、王某甲窜至济南市市中区经二路162-2号玉莲泉超市,谎称要购买烟酒,被害人王玉梅遂准备硬中华香烟16条、软中华香烟8条、苏烟6条(价值13641.8元)送至贵都大酒店,后由王某甲拿着烟在酒店等待,李婷婷跟随王玉梅回店结账时趁机逃跑。以上,被告人李婷婷诈骗数额共计13641.8元。被害人郭某某报警后,民警于2014年7月2日将被告人李婷婷抓获。被告人李婷婷被抓获后,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未掌握的本案第一、二、五起盗窃犯罪事实。案发后,追回赃款3500元。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和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李婷婷的户籍信息及表现材料证明,被告人李婷婷的身份情况,及无前科的事实。2、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营业执照证明,2014年2月25日12时40分左右,有两名女性顾客到其经营的老陈家酒水商店,说要经某大学领导送礼,挑选了黄金酒2箱、解百纳3箱、杏仁露6箱、软中化香烟3条、苏烟3条,以货物太多为由要求他送货到某大学再付款,他就开车到了某大学新西门南侧的一个楼楼下,对方让他把东西送到四楼,下来再付款,他上楼发现是学生宿舍,没有对方说的人,他下楼后两个女的已经不见了,车上的软中华香烟和苏烟都没有了,其辨认出盗窃其香烟的是被告人李婷婷。3、被害人井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明,2014年3月9日,其在某大学西门南邻经营的平价商店来了两个女性顾客,像是母女俩,说要到某大学送礼,挑选了软中华香烟4条、硬中华香烟1条、苏烟10条、趵突泉白酒4箱、大可乐4包,说是送完货后在某大学印刷厂刷卡结账,他跟着她们送货到老保卫处北侧一个宿舍楼下,那两个女的让他帮忙把货送到四楼401室,他搬着两箱白酒到401后看到是两个学生在里面,觉得不对,就赶紧下楼,发现两个女的不见了,车上的烟也没有了,其辨认出盗窃其香烟的是被告人李婷婷。4、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出货单证明,2014年3月23日下午6点多,有自称是母女的两人到师生烟酒店,要了海之蓝白酒3箱、纯奶8箱、软中华15条、苏烟5条,他和老板田洪波开车拉着她们到了某,一直往东到第二个路口往南拐到中间路东的一个楼,其中一个女的先下车进了楼,一会儿出来后让他把货送到605会计家里去,之后就给钱,事后到店里拿发票,发票开办公用品,他就和田洪波每人搬了一箱酒和两箱奶上楼了,到了二楼还看到那母女两人在车旁,到了四楼发现只有两户,不会有605房间,就赶快往下跑,下楼发现车后座的20条烟不见了,那母女两人也不见了,其辨认出盗窃其香烟的是被告人李婷婷。5、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收款收据、辨认笔录及照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明,2014年4月29日下午15时左右,他经营的国宴烟酒超市来了两个女的,年龄大的女子说是舜玉路邮政储蓄的,要给财政学院的人送礼,要了35条硬中华香烟、21条软中华香烟、5盒特仑苏牛奶、10提一品景芝酒,他开好收据后,年龄大的女子说是先送一部分烟酒到财政学院,剩下的烟酒送到邮局,让会计结账,他就找朋友王见宝开车拉他们到了财经学院办公楼门口,年龄大的女子说拿2箱酒和4盒奶放到601,他和朋友拿着东西到601发现没人就下来了,这时两个女的已经不见了,后备箱里的中华烟也被偷走了,其辨认出盗窃其香烟的是被告人李婷婷。6、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明细证明,2014年6月4日15时30分,有两名女的到他经营的盛通超市,年龄大的女的说在某酒店开会,给领导和重要客户带点儿礼品,要了6条软中华香烟、12条大苏烟、1箱金曲伊利牛奶、4提八宝粥、3箱脉动,他开着面包车带她们到了某酒店门口,卸货后,年龄大的女的让他到503财务室叫人下来点点东西结账,他到503后一看是客房就知道被骗了,下来一看烟都被那两个女的拿走了,其辨认出盗窃其香烟的是被告人李婷婷。7、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收款收据、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明,2014年6月18日18时许,两名女顾客到了佳佳汇商店,说要6条特仑苏牛奶、5箱崂山啤酒、12瓶泸州老窖白酒、17盒硬中华香烟、10条苏烟,她们说奶和香烟急用要送到某酒店401号房间,其他先放放,并让其打了这些东西的购物小票,然后那两名女子提着6箱奶,她提着香烟一起到了某酒店,之后那两名女子让她先把奶送上去找会计结账,烟等一会儿让服务员送,她没多想就上楼了,她到了401房间没有人,就回到大厅,发现两个女的已经不见了,香烟也没有了,只有两箱奶在地上,其辨认出盗窃其香烟的是被告人李婷婷。8、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2014年6月25日中午1点30分左右,有两个女的到他经营的普泰超市,要了15条硬中华香烟、7条软中华香烟、4条苏烟、5箱青岛啤酒、5箱伊利金曲牛奶,她们让他把东西送到稻香园酒店,到酒店门口后,他按对方的要求将东西搬到酒店里面,他进去后在感觉不对就跑出来,发现两名女子和香烟都没有了,其辨认出盗窃其香烟的是被告人李婷婷。9、被害人王玉梅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收款收据证明,2014年4月14日下午,一高一矮两名女子到其经营的玉莲泉超市,要了2箱趵突泉白酒、16条硬中华香烟、8条软中华香烟、6条苏烟,让她先给领导把酒送过去,回来给她结账,她就用小拖车拉着酒,矮个女子提着烟到了贵都大酒店,矮个女子在酒店大厅,她拿着酒和高个女子到了6楼,等了一会儿,高个女子说把酒放在墙根,跟她回店里拿剩余的东西并结账,回店里后她觉得不大对,就让其丈夫看着高个女子,她去找人,后来听其丈夫说高个女子趁机逃跑了,其辨认出诈骗其香烟的是被告人李婷婷。10、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2014年4月14日,两个女性顾客到其店里买东西,她老伴王玉梅去送的货,后来他老伴和其中一个女的回来说要结账,他老伴去找孩子,女顾客在店门前等着,他老伴一走,那名顾客就向东跑了,其辨认出诈骗其香烟的是被告人李婷婷。11、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明,其跟随母亲李婷婷盗窃香烟的事实。12、证人程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2014年其从母女两人处,两次收购香烟的事实,并辨认出出售香烟的是被告人李婷婷。13、证人刘某某、王某乙的证言证明,2014年6月25日二人到济南后帮助王某乙表叔照管财富烟酒商店的事实。14、被告人李婷婷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其作案地点分别为济南市市中区舜玉路3号国宴烟酒超市、济南市市中区南辛庄西路336-24号平价商店、济南市市中区南辛庄西路193-8号老陈家酒水商店、济南市市中区南辛庄西路181号师生烟酒店、济南市槐荫区闫千户14号盛通综合超市、济南市天桥区师范路7-2号普泰超市、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66号佳佳汇商店,销赃地点为济南市市中区建设路18号财富烟酒商店、济南市历下区洪家楼南路21-4号成开商店。15、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证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李婷婷处扣押赃款3500元。16、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物品价格。17、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李婷婷销赃的财富烟酒商店已关门,店主不知去向,王某甲已由其父亲王明杰接回。18、视频截图,证明被告人李婷婷于2014年4月14日出入酒店情况。19、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材料和发破案经过证明,本案因失主郭某某报警而案发,被告人李婷婷系被抓获归案。17、被告人李婷婷的供述证明,其以购买烟酒送礼为由,趁被害人上楼送货之机,盗窃香烟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婷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婷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婷婷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李婷婷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婷婷被抓获后,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未掌握的本案第一、二、五起犯罪事实,对盗窃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婷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3日起至2018年10月2日止),并处罚金八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于公安机关的现金三千五百元,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张某甲;责令被告人李婷婷退赔被害人陈某二千八百五十元,退赔被害人井某某六千九百五十八元一角,退赔田洪波一万一千零八元八角,退赔被害人马某某二万六千四百三十四元二角四分,退赔蔡某某八千五百八十四元九角二分,退赔郭某某一万零九百五十六元五角八分,退赔被害人张某甲八千三百一十二元四角四分,退赔被害人王玉梅一万三千六百四十一元八角。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 判 长 王 玉人民陪审员 赵德荣人民陪审员 秦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叶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