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洮民一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65052部队洮南训练场与张晓肖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65052部队洮南训练场,张晓肖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民一初字第144号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5052部队洮南训练场。法定代表人王兵,系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新亭,系中国人民解放军65052部队洮南训练场副主任。委托代理人杨润东,系吉林杨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晓肖,男,1975年生,汉族,洮南市人,小学文化,农民,现住洮南市。委托代理人曹子龙,男,1982年生,汉族,洮南市人,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洮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5052部队洮南训练场诉被告张晓肖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5052部队洮南训练场修建军用战场机动道路竣工时间的需要,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要求被告不得妨害原告军用战场机动道路的施工。经庭审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张晓肖不得妨害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5052部队洮南训练场在诉争耕地内进行军用战场道路的施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邵永文审 判 员 袁铁军人民陪审员 汪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晓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