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天商初字第9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浙江银象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大瀛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天商初字第980号原告:浙江银象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台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始丰路/南环路。诉讼代表人:沈田丰,浙江银象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正绵、高佳力。被告:上海大瀛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红燕。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银象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大瀛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银象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浙江银象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秀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何慧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