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汉民初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成都四海纸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广汉市恒泰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四海纸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广汉市恒泰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汉民初字第789号原告成都四海纸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白马寺北顺街99号附20号。法定代理人XX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东,男,1967年7月15日生,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广汉市恒泰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广东路东二段。法定代表人林圣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健,四川范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成都四海纸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汉市恒泰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四海纸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660元,诉讼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成都四海纸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成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俸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