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绍柯行审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绍兴市柯桥区卫生局与刘晓枝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绍兴市柯桥区卫生局,刘晓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绍柯行审字第162号申请人绍兴市柯桥区卫生局。住所地绍兴市柯桥群贤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敏,局长。委托代理人董红敏,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刘晓枝。申请人绍兴市柯桥区卫生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的柯卫医罚(2014)67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罚款7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绍兴市柯桥区卫生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无明显违法之处。本院认为,申请人绍兴市柯桥区卫生局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绍兴市柯桥区卫生局作出的柯卫医罚(2014)67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罚款7000元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海东审判员  雷红莉审判员  桑伟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颖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