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涡刑初字第004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龚忠计诉孔凤兰、岳志法重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忠计,孔凤兰,岳志法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涡刑初字第00454-1号自诉人龚忠计,男,汉族,1987年4月21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住涡阳县公吉寺镇龚楼行政村方庄自然村。被告人孔凤兰,女,汉族,1990年2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住涡阳县花沟镇姜大行政村孔寨自然村。被告人岳志法,男,汉族,35岁,住蒙城县马集镇田桥村丁北自然村。本院在审理龚忠计诉孔凤兰、岳志法重婚一案过程中,本案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审 判 长 赵修珠审 判 员 李春杰人民陪审员 武 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梁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