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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执民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邢向辉与潘有为、张美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邢向辉,潘有为,张美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东执民字第340号申请执行人邢向辉。被执行人潘有为。被执行人张美苏。申请执行人邢向辉与被执行人潘有为、张美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2014)金东商初字第6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103000元及利息、诉讼费2215元,已执行35713.13元。在案件审判阶段,本院对登记在潘有为名下的浙G×××××号轿车一辆进行了保全。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金东执民字第34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胡茂弟审判员 吴根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薛来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