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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执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万国安与张立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国安,张立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314号申请执行人万国安,农民。被执行人张立永,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昌黎县人民法院(2014)昌民初字第21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张立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张立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立永在本院交通法庭有反担保金10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张立永在本院交通法庭的反担保金10800元(含张立永剩余反担保金8.8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审判员  杨德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于洪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