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民初字第2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邓德建与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白土村第三农业合作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德建,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白土村第三农业合作社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2449号原告:邓德建,男,生于1973年1月1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大英县象山镇象山村。被告: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白土村第三农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杨立明,该合作社社长。本院受理原告邓德建诉被告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白土村第三农业合作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邓德建未在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原告邓德建提出起诉后,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对其起诉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邓德建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安婕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