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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康执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博旺寄卖行与石磊、白晓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博旺寄卖行,石磊,白晓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康执字第283号申请执行人:博旺寄卖行,住所地康平县。法定代表人:张银平,系该寄卖行经理。被执行人:石磊,男,1978年8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康平县,现羁押于康平县看守所。被执行人:白晓芳,女,1981年11月26日生,蒙古族,干部,住康平县。本院在执行博旺寄卖行与石磊、白晓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4)康民初字第6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况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树光审判员  范 斌审判员  张孝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镜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