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康执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博旺寄卖行与石磊、白晓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博旺寄卖行,石磊,白晓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康执字第283号申请执行人:博旺寄卖行,住所地康平县。法定代表人:张银平,系该寄卖行经理。被执行人:石磊,男,1978年8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康平县,现羁押于康平县看守所。被执行人:白晓芳,女,1981年11月26日生,蒙古族,干部,住康平县。本院在执行博旺寄卖行与石磊、白晓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4)康民初字第6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况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树光审判员 范 斌审判员 张孝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镜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