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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宛民初字第1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张宏武与王庆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宏武,王庆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民初字第1110号原告张宏武,男,195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邓州市花州街道办事处。委托代理人孙小帅,河南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庆中,男,196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李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宏武诉被告王庆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宏武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庆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庆中负担。审 判 长  叶厚献审 判 员  娄 炳人民陪审员  李培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谢海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