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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申字第01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杨德联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德联,北京首实新业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首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0148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德联,女,汉族,1972年5月11日出生,无业。委托代理人:王明强,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首实新业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西井首钢一区**号。法定代表人:杨国庆,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首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街西口*宿舍院内。法定代表人:薛伟,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杨德联因与被申请人北京首实新业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首实公司)、北京首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首欣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57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德联申请再审称:(一)我的工作岗位是绿化工,一、二审法院认定该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从而未支持我的加班费请求,是认定事实错误。根据首欣公司提交的《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决定书》【京石劳社工行决字(2009)19号】的内容,首欣公司在2009年5月31日至2012年5月31日期间获得行政许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32个岗位中含有保洁岗位,没有绿化岗位。(二)一、二审法院认定不存在双休日加班,是认定事实错误。根据首欣公司提交的考勤表,我一年365天均在工作。综上,杨德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相关规定,提出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杨德联的庭审陈述可知,2008年1月首实公司与首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首实公司派遣员工去首欣公司管理的老山小区进行绿化保洁等工作,首实公司为用人单位,首欣公司为用工单位。根据首实公司与杨德联签订的劳动合同显示,杨德联被派遣到首欣公司所管辖石景山老山社区担任保洁工作,执行综合工时制度。杨德联亦自称其自2008年3月起在老山房管所做保洁工作,工作地点在首钢老山小区。现杨德联提出其工作岗位为绿化工,但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故一、二审法院未予采信,并无不当。根据《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决定书》【京石劳社工行决字(2009)19号】以及考勤表、工资表显示的内容,再结合首实公司已足额给付杨德联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事实,故一、二审法院对杨德联主张的加班工资不予支持,亦无不当。综上,杨德联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德联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于 洋代理审判员 王 芳代理审判员 张雅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