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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磁民初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云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磁民初字第722号原告:云某,农民。被告:韩某,农民。原告云某诉被告韩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连达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云某于2015年5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韩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应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云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连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丽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