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磁民初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云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磁民初字第722号原告:云某,农民。被告:韩某,农民。原告云某诉被告韩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连达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云某于2015年5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韩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应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云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连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丽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