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微民初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刘召富与李成夫、李成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召富,李成夫,李成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464号原告刘召富。被告李成夫。被告李成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召富与被告李成夫、李成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召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召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召富负担。审 判 长 张长兵审 判 员 满望新人民陪审员 侯明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