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民初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陈永松与南充市顺庆区福润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四川炫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炫锋、张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918号原告陈永松。被告四川炫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云,公司经理。被告南充市顺庆区福润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小丹,公司经理。被告向炫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向云。被告张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向云。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永松诉被告四川炫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充市顺庆区福润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向炫锋张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任钊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光仁、王显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3日,原告陈永松通过南充市顺庆区福润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居间介绍向被告四川炫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借款100万元,借款的还款时间为2014年10月3日,被告向炫锋、张迅作为共同借款人在被告四川炫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被告南充市顺庆区福润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借款合同上签字。被告四川炫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向原告陈永松和南充市顺庆区福润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借条。由于被告没有偿还借款,诉至人民法院。另查明,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于2015年2月3日对南充市顺庆区福润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本院认为,被告南充市顺庆区福润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向原告陈永松居间介绍借款的行为已涉嫌经济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永松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任 钊人民陪审员 王光仁人民陪审员 王显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伍春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