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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执字第00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陈武与湖南省湘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武,湖南省湘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浏执字第00634号申请执行人陈武,男。被执行人湖南省湘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新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武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湘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浏民初字第6151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省湘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144元(迟延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左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佳 关注公众号“”